为全面适应四川电力现货市场连续运行新形势,进一步优化电力并网运行和辅助服务管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市场有序运营,四川能源监管办近期组织对《四川省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和《四川省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以下合并简称“两个细则”)进行了修订完善。
本次修订工作旨在推动“两个细则”更好适配电力现货市场环境,核心目标是在保持考核与补偿总规模基本稳定的前提下,优化管理结构、强化市场引导、促进主体公平。主要修订包括:一是优化与现货运行强关联的核心考核指标,将日发电计划考核电价与当月现货出清电价挂钩,自动发电控制考核依据改为“实际调节指令量”,强化短期功率预测准确率考核;二是推动考核成本与市场价格接轨,除日计划考核与现货电价挂钩外,其余考核执行电价调整为上一年度中长期交易均价,并按不同电源类型及电量占比分别进行返还;三是适应性调整新能源配储补偿机制,降低新能源配建储能调峰补偿标准并限制充放次数,使其激励水平与租赁储能趋于均衡,维护市场公平。
下一步,四川能源监管办将组织加强对“两个细则”的解读与培训,密切跟踪“两个细则”的实施情况,特别是其在现货市场环境下的实施效果,并根据市场发展需要动态评估完善。
据了解,4月13日,在四川省能监办发布的《四川省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和《四川省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中,独立储能调峰按充电电量补偿350元/MWh,新能源配储补偿标准从最高160元/MWh降至40元/MWh。而针对新能源配建储能增加了具体功能要求,其中明确,新能源通过配建储能提高现货市场出清执行准确率、提升新能源调频、调峰、调压自主支撑能力,按照全月累计充电电量给予协同运行补偿。
此次正式发布的储能相关的补偿标准如下:
有偿辅助服务是指并网主体在基本辅助服务之外所提供的辅助服务,包括有偿一次调频、二次调频、有偿调峰、旋转备用、有偿无功调节、自动电压控制(AVC)、黑启动、转动惯量、爬坡等。
独立新型储能按电力调度指令要求处于放电状态进行顶峰。纳入本细则管理的独立新型储能容量不低于10MW/20MWh。
电力调度机构结合系统调峰需要进行调用,因系统调峰需求下达调度计划(含调度指令)要求独立新型储能电站进入充电状态时,对其充电电量进行补偿,具体补偿标准为350(元/兆瓦时)。
具有配建储能的新能源通过配建储能提高现货市场出清执行准确率、提升新能源调频、调峰、调压自主支撑能力,按照全月累计充电电量给予协同运行补偿;当月度累计充电电量<储能额定容量x30,不予补偿;当月度累计充电电量≥储能额定容量x30,对其充电电量进行补偿,补偿标准为40(元/兆瓦时),补偿电量最高不超过储能额定容量X60。
电力调度机构应根据系统安全需要,合理确定爬坡并网主体。满足爬坡性能指标要求的并网主体参与爬坡辅助服务可获得爬坡辅助服务补偿费用。